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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书情况的调查报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4-29 15:52:17 点击:


关于落实《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书情况的调查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组

2008331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县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组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落实《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书(嘉人常函[2007]1314号)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审议意见书的措施及成效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县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书下达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我县《矿产资源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回头看,对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剖析,对审议意见书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初步整改方案进行了认真讨论,对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并分别组建了由分管领导负总责、具体抓的工作班子。会后,国土资源、安监、水利、煤炭、公安、发改、经济等部门以及县法院行政庭均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二)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县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书分别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整改事项。对这些事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都采取了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加大了《矿产资源法》的宣传力度,各级领导及人民群众的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意识有所提高。二是加大了对煤矿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实行全面、实时井下实测制度,发现超深越界行为,及时下发处罚决定书和限期打好密闭,对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煤矿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认真落实煤矿整合“先关后整”原则,对整合合格的煤矿及时报省市办理相关手续,对依法取缔的煤矿及技改井予以了关闭和炸毁,报省市办理注销手续,并积极稳妥地处理了煤矿资源整合的有关遗留问题。四是编制、发布、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了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预报系统,积极争取上级采煤沉陷区治理国债资金,编制并实施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治理方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加大。五是加强了各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了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了矿业执法工作合力,煤炭矿业秩序基本上实现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非煤矿山的依法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六是人民法院对关闭煤矿企业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加大,2006年以来涉矿非诉行政案全部执结。

二、需要进一步重视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执法检查后仍然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重视和解决。

(一)法制宣传教育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广泛宣传,做到了宣传教育长期有规划、短期有部署、经费有保障、工作有班子,但由于宣传工作缺乏较强的针对性,特别是没有把宣传教育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造成学法而不知法,知法而不守法,建议在下段工作中,要进一步坚持宣传与执法同步的工作方针,把宣传寓于执法之中,以宣传促进执法,以执法落实宣传。

(二)煤矿超深越界开采监管工作重治标、轻治本的问题。全县仍然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行为,严重影响煤炭安全生产,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泮头水库总干渠草塘村段和跃进煤矿段,因煤矿违规开采渠底保安煤柱,2005年以来垮堤累计8次,目前这种违规开采并未有效遏制,总干渠随时都有可能出现严重垮堤和漏底。对于超深越界开采目前采取的措施是下处罚决定、限期打好密闭,结果执法过后又继续生产,造成治标不治本。为此,建议县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方案》关于“对企业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情况进行分门别类,实行处罚一批,关闭一批,整合一批,严厉打击一批”的规定,对长期或屡次超深越界的煤矿予以关闭。同时,要组建工作班子,积极向湘煤集团申请调整我县煤炭资源,通过资源调整来解决全县煤矿超深越界开采的问题。

(三)矿业执法重集中整治、轻成果巩固的问题。去年,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32个非法小选采矿进行了全面关闭整治,但由于集中整治后有关部门缺乏常年性执法监管,特别是在日常监管中有些部门配合不够到位,目前有些已恢复开采,并呈蔓延趋势。此外,全县存在采沙场中无证非法开采。为此,建议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常年性执法监管工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对已恢复开采的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依法关闭取缔。

(五)国有煤矿管理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发展的问题。国有煤矿的改制工作已历经几届政府研究和部署,但困难重重,进展不快,致使资源枯竭后国有煤矿的发展问题,以及前几年“拨改贷”资金的偿还问题日显突出。为此,建议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煤矿改制工作。

(六)采煤沉陷区房屋、耕地等赔偿工作重协商、轻标准的问题。近年来,县乡人民政府从维护民利出发,加大了对因采煤引起的房屋开裂、耕地下沉等损失的赔偿工作,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赔偿金额基本上是以双方协商同意为准,给赔偿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并因标准不统一,引发一些新的矛盾。为此,建议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赔偿标准,并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规范。

(七)采矿权延续登记重部署、轻落实的问题。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煤矿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对此,县人民政府作了安排和部署,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了《催换证通知》,并已函告煤炭、安监、公安、电力等部门,由这些部门依法责成煤矿停止一切生产作业活动,但至今没有落­实到位,造成非法生产。为此,建议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这方面的执法力度。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对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审议意见书提出的建议及整改意见高度重视,并对整改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其报告是客观、实在的,建议本次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书的报告予以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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